【87号令五十二条解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自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采购透明度和公平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第五十二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职责的重要条款,明确了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的权限与责任。
以下是对87号令第五十二条的详细解释,以加表格的形式呈现,便于理解与查阅。
一、
根据87号令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依法独立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该条文强调了以下几个关键点:
1. 独立评审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2. 保密义务:评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和评审结果必须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3. 公正性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保持中立,不得接受与评标项目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4. 责任承担:如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当行为导致评标结果不公,相关责任人需依法承担责任。
该条款旨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政府采购质量与效率。
二、表格形式总结
条款内容 | 具体说明 |
法律依据 |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适用对象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
核心职责 | 依法独立进行评审,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合法、有效 |
独立评审权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不受外界干扰 |
保密义务 | 评标过程及结果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
公正性要求 | 评标人员应保持中立,不得接受与项目相关的利益输送 |
责任承担 | 若因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需依法追责 |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87号令第五十二条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其目的是为了构建一个更加规范、透明、公正的评标环境,从而提高政府采购的整体质量和公信力。